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标准编号:GB 3973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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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9731-2020标准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电子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子工业新建企业自2021 年7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 年1 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 年11 月2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gb 39731-2020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概览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新建企业自2021 年7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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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企业自2021 年7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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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和现有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按照表3 监测废水的综合毒性,每年监测不少于一次,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该项目为指导性指标,运营单位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gb 39731-2020表3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