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标准编号:GB 3157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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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574—2015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gb 31574—2015》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原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原料中加入废有色金属执行相应的原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用于原生有色金属熔炼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gb 31574—2015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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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执行

水污染物排放限制

2017 年1 月1 日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 年1 月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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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7 年1 月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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