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标准编号:GB 198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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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替代GB 19821—2005、GB 27631的执行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酒类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酒类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酒类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
标准。
本标准修订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和《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27631—2011)及其修改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扩大标准适用范围,将发酵酒精、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及其他酒的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
控制要求纳入管控范围,标准名称调整为《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针对啤酒制造业增加色度、总氮污染物项目;
——取消GB 19821—2005中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设置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标;
——取消GB 27631—2011 中特别排放限值;
——完善水污染物直接和间接排放管理要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产品分类方式,更新了监测分
析方法;
——增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章节。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年1 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 年1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以及这三项标准修改单的相关规定,《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和《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及其修改单废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