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标准编号:GB 4681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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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
要求。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
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年1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 年1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
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年1 月1 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